公告日期:2016-07-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唯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唯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众传媒”或“公司”)委托,作为唯众传媒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唯众传媒本次挂牌事宜已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唯众传媒上海唯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唯众传媒上海唯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唯众传媒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唯众传媒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唯众传媒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唯众传媒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唯众传媒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第8题: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唯众传媒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挂牌条件。
二、 第10题: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制作运营的电视节目版权是否
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的侵权纠纷;(2)公司制作运营电视节目涉及到的对公司业务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争议事项,公司如何控制前述风险。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1)公司制作运营的电视节目版权是否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的侵权纠纷;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报告期内制作运营的主要电视节目如下: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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