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山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5
释 义......6
第二部分 正 文......8
一、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与授权......8
二、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8
三、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6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8
八、公司的业务......38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47
十一、公司的重大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5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0
十六、公司的税务......6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工商、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64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7
十九、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性意见......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山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山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山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景股份”)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国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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