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38556 证券简称:力美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力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力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力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公司或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七)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依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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