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06F20170073-00002号
致: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之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股票发行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下发的《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对《问题清单》所涉及的需要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法律意见》中所述之保证、声明、前提等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2.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价之链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价之链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补充协议
1.关于董事会席位的约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问答三》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2017年4月20日,实际控制人甘情操和朱铃与各发行对象对本次发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签署了修订后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新补充协议”)。其中,关于董事会席位的约定修改如下:海通开元和海通齐东有权共同提名1名董事人选,甘情操、朱铃有义务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审议董事改选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新补充协议的签署主体为发行对象与价之链实际控制人甘情操和朱铃,已经价之链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对象提名的董事人选将由股东大会审议,且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享有一票否决权。因此,新补充协议关于董事会席位的约定符合《公司法》及《问答三》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甘情操、朱铃与认购人签订的有关提交上市申报材料等相关约定,是否限定了挂牌公司的发展方向,使挂牌公司实际成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在国内上市审核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对赌协议的情况下,目前条款是否无法实际履行请公司进行解释说明,主办券商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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