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5
证券代码:838605 证券简称:汇成教育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汇众融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汇众融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股东、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 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
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
四个方面: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
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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