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0
佳鹏股份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佳鹏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佳鹏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佳鹏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浙江佳鹏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佳鹏股份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浙江佳鹏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00 在浙江佳鹏
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祉海主持。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0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佳鹏股份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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