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宇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鑫宇科技资讯
2017-08-25 21: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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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5

证券代码:838719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接受推荐机构会员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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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办理,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机构会员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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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应披露注



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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