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6
深圳市兆驰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2月26日第二届第一次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兆驰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深圳市兆驰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
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第七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若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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