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7
证券代码:838845 证券简称:联成迅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四川联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
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
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
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 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
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 转发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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