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对《关于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主办券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已会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反馈意见回复(以下简称“本反馈意见回复”),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或其他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或其他材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材料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方
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情况”之“(三)关联交易”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披露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时,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具体如下:
2014年10月31日,天昕医药与成都雪瑞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约定,
由成都雪瑞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昕医药提供产品A8粉的市场推广服务。根
据《审计报告》与公司的书面确认,推广费用共计120,432.70元,占同期市场推
广费的比例为1.94%。
2015年8月1日,联成迅康(天昕医药)与成都体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联成迅康(天昕医药)向成都体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用茶,分批次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量结算货款。根据《审计报告》与公司的书面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依据该合同所产生的采购额共计98,640.15
元,占同期管理费用的比例为0.62%。
(2)房屋租赁:
2015年1月,顺道医药与肖建国签订了《租房协议书》,约定肖建国将其位
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五科东一路15号3栋2单元8层810号办公用房租
给顺道医药使用,租赁费用为5万元/年,除此之外,顺道医药同时支付了肖建
国房屋装修费15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4年9月25日,肖建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
签订了“,肖建国四支商流8-2号抵1抵《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约
定肖建国为天昕医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在2014年9月
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最
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4年9月25日,刘兰林(张海配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第四支行签订了“,刘兰林四支商流8-2号抵2抵《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
人版)》,约定刘兰林为天昕医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在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5年11月26日,肖建国、吴宁宁(肖建国配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签订了“,肖建国四支商流5-2号个保1个《最高额保
证合同(自然人版)》,约定肖建国、吴宁宁为联成迅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在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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