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航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卓航股份资讯
2017-04-21 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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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会议类别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及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例会的提案草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主管领导起草后连同相关的材料提交予董事会办公室。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若有关提案内容涉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具体职责,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该等草案转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拟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亦可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提出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或提交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有关提案经修改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董事长可以决定不召集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会议通知连同必要的会议材料以传真、邮件、专人方式送达全体与会人员,前述会议资料应使参加会议的董事能够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在以传真方式召开通讯会议的情况下应载明接收的传真号



码及提交表决票的最后时限,且该等时限不应短于法定的会议通知期限);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提案;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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