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1
公告编号:2017-041
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四条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要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
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
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公告编号:2017-041
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要求设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七条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
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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