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1
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
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
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
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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