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航股份:关联交易制度
卓航股份资讯
2017-05-23 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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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3

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航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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