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4
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
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
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公司的关联人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
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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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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