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4
证券代码:838997 证券简称:恒驱电机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驱电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精选层挂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在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C、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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