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9
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系统报备。
第七条公司应当积极促使商业银行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査询与调査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再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股转系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岀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五)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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