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2023 年 4 月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和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时亦同。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将新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及时披露,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
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可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
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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