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9
证券代码:839181 证券简称:思柏科技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办法的修订,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办法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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