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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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012-1 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目录 ...... 1
正文 ...... 4
一、问题 3.关于核心企业 ...... 4
二、问题 4.关于同业竞争 ...... 6
三、问题 5.关于特殊条款 ...... 11
四、问题 6.其他问题 ...... 1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012-1 号
致: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或“本所”)作为天津市国瑞数码
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出具康达法意字
[2022]第 0012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智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出具
的《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的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本所律师就《问题清单》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智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法律相关事项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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