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6
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二二年七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出具的《关于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龙证券”)会同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业能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师”)对贵公司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项核查、落实,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提示性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股东赵庆英、郑钧、郑敏、郑欣四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31.8702% 、1.9620% 、7.3028% 和 16.5030% ,四人共持有公司28,819,006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7.6380%。四人系近亲属关系,且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现认定郑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要求补充披露:(1)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规定、报告期内及期后前述股东的表决权情况,说明四人之间表决权委托的安排,《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得到切实履行、郑钧是否
对公司拥有控制权;(2)公司于 2010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曾认定实际控制
人为郑钧、郑敏、郑欣,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郑敏、郑欣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做出决议前的内部协商沟通情况、参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业务等情况,说明二人是否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公司未认定上述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3)股东赵庆英未在公司任职,说明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代持股份的情况,说明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委托持股等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上述说明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赵庆英、郑钧、郑敏的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规定、报告期内及期后前述股东的表决权情况,说明四人之间表决权委托的安排,《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得到切实履行、郑钧是否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结构之(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2、实际控制人”补充披露如下: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赵庆英、郑钧、郑欣、郑敏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郑钧
乙方:赵庆英
丙方:郑敏
丁方:郑欣
1、一致行动事项
1.1. 本协议各方承诺,在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就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必须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a)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c)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f)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g)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h)修改公司章程;
i)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j)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k)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
整;
l)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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