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408
F408,OceanPlaza
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
Beijing,China100031
北京
BEIJ
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0NKONG·西安XIAN
致: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066号
敬启者:
受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17年4月 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17年4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上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 2017年5月10日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悦
泰湾里21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9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0%。
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对投票结果进行了清点及统计。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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