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5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
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
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
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
诺的情形。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
订。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公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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