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4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规范的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1、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变动以及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或要求需要公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相关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
5、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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