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芬生物: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瑞芬生物资讯
2017-07-19 16: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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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9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27



证券代码:839727 证券简称:瑞芬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时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时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27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原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瑞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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