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部分 声明...... 3
第二部分 正 文...... 4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6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7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8
第三部分 结 论......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永顺生物、本公司、公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草案)》
计划
本次授予 指 永顺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每一股限制性
股票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戴毅、陈晓璇律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担任永顺生物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顺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永顺生物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永顺生物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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