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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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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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16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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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21-58785888 Fax: 8621-5878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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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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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第1条——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1. 报告期内全年累计发生额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情况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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