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诺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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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1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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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



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主办券商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



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各单位”定义具体见本制度“第十六条(五)”)位在报刊、



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有关应事先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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