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田永成医美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田永成医美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311号
致:北京田永成医美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所受北京田永成医美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田永成医美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田永成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0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1%。全部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3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3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34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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