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9855 证券简称:大国慧谷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但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息的金
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九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后,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
(一)公司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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