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5年12月10日,经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单笔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对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
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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