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肯科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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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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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肯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2.公司于 2017年 6月 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北京倍肯恒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内容。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姚世平先生主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3.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758,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经核查, 上述股东均为2017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



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3.3. 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全部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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