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6
证券代码:870136 证券简称:鼎美智装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0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恺誉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谢晓培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开发区新开街道陶美建材经营部(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陶美经营部”)。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军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声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吴贵枝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被告(三)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鼎美公司”或“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轲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涉案产品为容声品牌产品,该品牌产品的商标系
容声公司授权许可公司使用。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恺誉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容声公司和鼎美公司发送律师
函,称公司生产、销售的容声品牌产品中的平顶灯上使用的“ ”
商标系恺誉公司所有,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灯具上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恺誉公司商标专用权。恺誉公司要求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停止侵权并在侵权行为地范围内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与恺誉公司联系处理赔偿事宜。详见公司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的《涉及诉讼公告》(2017-004)。
上述案件,应容声公司、鼎美公司上诉请求,经江苏省南通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恺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容声公司、鼎美公司在南通市销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南通市系容声公司、鼎美公司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恺誉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恺誉公司撤诉。
近日,鼎美公司再次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 EMS
寄达的本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EMS寄达的本
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恺誉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恺誉公司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产品并召回三被告生产、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
2. 判令三被告公开道歉,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
纸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
3.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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