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味洲航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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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味洲航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
新翔乐联投资有限公司:
释义
新翔乐联、收购人、买方 指新翔乐联投资有限公司。
味洲航食、公众公司、目标 指南京味洲航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SATS 指SATSLTD.,是收购人的母公司,其
持有收购人100%的股权。
本次收购 指新翔乐联以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持
有的味洲航食45%的股份(15,255,000
股),并认购味洲航食3,390,000股新增
股份,完成后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50%
的股份。
转让方、卖方 指南京广益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有限合伙)。
《收购报告书》 指《南京味洲航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
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
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
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固定资产折旧、无
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后,得
出的金额,且前述数据以由目标公司聘
请并得到买方书面认可的审计机构审
EBITDA
计的目标公司相关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中显示的对应金额为准,但受限于买方
和卖方同意的必要调整。为免疑义,
EBITDA应包含相应会计年度的“其他收
入”,但不得包含不符合“其他收入”
要求的任何收入。
指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与长期应付款之和,再减去货币资金,
而得出的金额,且前述数据以由目标公
净负债 司聘请并得到买方书面认可的审计机
构审计的目标公司相关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中显示的对应金额为准,但受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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