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斯欧:公司章程(修订)
中科斯欧资讯
2023-12-01 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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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1


中科斯欧(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科斯欧(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及住所

中文名称:中科斯欧(合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900 号
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 A1 栋 31 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6.11 万元。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以创新的精神,合作的理念,科学的管理,构建具有高度竞争力的新型高科技企业,在创造良好的社会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并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大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司股票集中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66.11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由发起人和其他投资人认购。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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