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6
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十一条 如公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则适用本制
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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