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70545 证券简称:民建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提供方提供
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调查
第四条 公司在提交董事会表决担保事项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的表决,该项表决有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担保均应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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