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70545 证券简称:民建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 1 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低于上述所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总经理可以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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