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股份:监事会制度
民建股份资讯
2020-05-18 15: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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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70545 证券简称:民建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买卖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机密信息,监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依法作出正式公告为止。
第九条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第十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或任期结束 2 年内不得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或辞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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