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协和电子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6年9月29日为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6年12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了《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本次挂牌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以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必要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和协和电子提供的补充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1、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未就子公司常州市超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回复说明。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子公司依法是否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实际取得情况;若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的情形,核查未办理完成的原因、公司的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环保监管机构的态度,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协和电子及超远通讯的排污许可、环评等手续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1)协和电子的排污许可、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2008年5月10日,常州绿岛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就协和有限“年产软性线路
板7万平方米”项目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认为此项目是
可行的。
2008年5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批意见,根据该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协和有限在横林镇崔北工业集中区建设“年产软性线路板7万平方米”项目。
2011年3月,由于上述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废水处理方案发生了调
整,公司搬迁厂址以及提升了产量,该项目的排污情况发生了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认为该项目是可行的。
2011年3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批意见,根据该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协和有限在横林镇崔北区工业园建设“年产软性线路板7万平方米”项目。
2011年4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验收结论,同意“7万平
方米/年软性线路板”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正式生产。
2014年1月9日,协和有限取得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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