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君辉环保资讯
2019-07-23 18: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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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23

[2019] 092
当事人:
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君辉环保,
住所地: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八号桥南(东铁储运公司院
内)。
陈君,男, 1970 年 6 月出生, 君辉环保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君辉环保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君分别与 5 名投资
者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陈君将其
持有的部分君辉环保股份转让给投资者, 所受让股份由陈君
代为持股, 但投资者享有股东相关权利。 同时, 协议中约定
了股份回购条件, 若因回购条件触发形成陈君的债务, 由君
辉环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陈君累计代持股份 190,000 股,
涉及金额 2,850,000.00 元。 上述股权代持及对外担保事项发
生时,君辉环保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君辉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
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公司的上述行为,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信息
披露负责人陈君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 《 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
定:
对君辉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法》、《 非公办法》、《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细则》等规定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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