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3
[2019] 092
当事人:
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君辉环保,
住所地: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八号桥南(东铁储运公司院
内)。
陈君,男, 1970 年 6 月出生, 君辉环保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君辉环保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君分别与 5 名投资
者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陈君将其
持有的部分君辉环保股份转让给投资者, 所受让股份由陈君
代为持股, 但投资者享有股东相关权利。 同时, 协议中约定
了股份回购条件, 若因回购条件触发形成陈君的债务, 由君
辉环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陈君累计代持股份 190,000 股,
涉及金额 2,850,000.00 元。 上述股权代持及对外担保事项发
生时,君辉环保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君辉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
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公司的上述行为,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信息
披露负责人陈君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 《 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
定:
对君辉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法》、《 非公办法》、《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细则》等规定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