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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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韩丹律师和马慧琴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公司所提
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字和印章已获取所需的合法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说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知各股东,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
征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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