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森智能: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安森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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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16: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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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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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存在笔误、重复,遗漏了应列明审议的《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西安安森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16和更正后的《西安安森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公告编号为2019-017。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文件,公司实际发出的会议通知文件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及《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列示的议案均保持一致。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笔误、重复的情形未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现修改或变更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已有效签署,其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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