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证券代码:870740 证券简称:佳锐科技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定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
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
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
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
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
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
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财务部审核后,
经总经理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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