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策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数策股份资讯
2017-11-01 18: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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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01

证券代码:870744 证券简称:数策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数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数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数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定向发行股票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



导期间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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