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902 证券简称:东微智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为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和给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单位(即相互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或本企业担保政策
的;
(三) 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司担
保的;
(四) 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
交纳担保费用的;
(五)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责任的;
(八) 未能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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