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2
关于
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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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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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再字[2017]第030号
致: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6
三、本次发行的对象......8
四、本次发行的过程......10
五、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1
六、本次发行的股东优先认购安排......12
七、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以及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13
八、本次发行对象中持股平台及股份代持情形......14
九、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15
十、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15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15
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6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海德森、公司 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海德森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
管理细则》 行)》(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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