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明智能: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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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1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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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2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518026)



3/F,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Futian



District,



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 86755-26224888/4999 Fax: 86755-26224111/4200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7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1日0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安庆照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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