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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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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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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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纪智慧律师和李京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9:00在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和二路12号5楼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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