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8
证券代码:871238 证券简称:达威电子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良港东路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赵海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华平
4.其他信息: 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乐清市本尼森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蔡永旭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威电子”)于 2014年
为乐清市本尼森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本尼森公司”)代偿了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债务,款项共计5,111,816.67元。本尼森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达威电子出具了《代偿款项确认书》,对上述代偿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达威电子多次向本尼森公司进行催收,但本尼森公司一直未付,达威电子于2017年2月4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本尼森公司立即偿还达威电子垫付的款项人民币
5,111,816.67元;
2、判令本尼森公司从2016年8月11日起以5,111,816.67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达威电子支付利息,直至付完为止,暂算到2017年1月25日为102,348.36元;
3、本案诉讼费由本尼森公司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5月3日 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1031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本尼森公司应偿付达威电子代偿款5,111,816.67元及利息(以
5,111,816.6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
利率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
理费48,299元,减半收取24,149.5元,由本尼森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业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虽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但能否全面执行到位具有不确定性,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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